这种行为属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偷换二维码收费的事件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商店而不是消费者。即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向偷换二维码行为人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张某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商店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商店才是被害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占有顾客向商店支付的餐费),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累计数额的消费金额)。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店家的角度分析,就是在收款的时候耐心等待,向顾客确认其消费扫描的二维码。同时,密切关注张贴二维码的扫描区域。
在偷换二维码的案例中,作案地点是在商店柜台,该二维码处于店家控制之下。二维码出现的地点,出现在收款方地盘上。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犯罪分子认为只要不让店家知道,成功换取二维码就意味着大功告成,针对的重点是店家,认为顾客是机械付款的,整体非法占有的关键手段是在店家一方实施换码,不让店家发现即为成功了绝大部分。
扫描二维码,是店家当场指示顾客要求支付的,不管该码是真是假或者是第三方,甚至店家指示的第三家错误,由于店家当场授权指定错误的二维码为正规收取途径,该指定当然有效,顾客应当毫无理由的当然支付。支付过去的这笔钱无论到了什么账户,都系店家的财物,跟顾客无关,顾客在这过程中没有识别该二维码真假的义务,只需要识别是真的店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