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应当享受的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近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法院强制执行作出中止裁定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社保基金管理的定义: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