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确认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五)影像学检查资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六)职业病患者,应当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精神病患者,应当提供由省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