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既有自首表现,又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属于法定减刑的情形,但减刑并不是简单叠加的,而是依据案情,立功自首情节等因素综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怎样减刑,要依据立功的具体表现和被判处的刑期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