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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20-09-20    人已阅读
导读: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巢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5日

  巢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加快建设我市生态绿色的山水名城和创新开放的产业新城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 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三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按照“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实施救助,即儿童康复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已享受康复救助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政策。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由定点康复机构或非定点康复机构组织开展。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核准后上报,经合肥市残联会同卫健委、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非定点康复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医疗资质,承担民生工程康复项目以外的康复服务,并能满足相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五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巢湖市户籍或居住证(连续满3年在我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经临床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其中7-14周岁的残疾儿童需提供残疾证)。优先保障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六条 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类等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参照《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6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第八条 审核:乡镇、街道经初步审核后报市残联。市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公立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转介考核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残联,同时录入数据库。

  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第十条 结算: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相关资料及费用明细报市残联。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市残联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经费由市残联拨付至训练机构,生活补贴根据残疾儿童在训时间据实打卡发放;手术费用由市残联按照标准给予补贴,结算周期由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市级残联备案,费用据实结算。残疾儿童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纳入民生工程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市残联和教体、民政、人社、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

  各职能部门职责参照《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6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动员。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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