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三人则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为保障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担保物权,同时要求乙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己追偿权的实现。需要强调一点,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反担保也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只不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而已。反担保的设立程序实质与设立担保物权一样。
1、土地使用权反担保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2、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3、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4、保证金
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5、保证反担保
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6、抵押反担保
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7、质押反担保
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与权利人开始享有实体权利的期间同步,自权利人可以行使该权利,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设立反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的实现,故在反担保合同签订时,反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实际发生,反担保实际上是对未来可能发生之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即追偿权的范围、履行期限、期间等均不确定,需根据日后主债权的实现情况来具体确定。据此,仅当主债权的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反担保的担保责任才真正发生,反担保的债权范围、履行期限、担保期间等才最终确定。可资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据此可以推论,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所以,上文案例中,反担保人抗辩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算保证期间是不能成立的。
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观点: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同理,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起算也属于法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