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禁止的,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1)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外公)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外婆)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姐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姐妹的儿子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以人为例,人类体细胞核内有23对染色体,包括22对常染色体和一对性染色体。子代的23对染色体就是父亲的23条加母亲的23条,两两配对。性染色体方面,女儿有一对X染色体,父母双亲各提供一条;儿子则是X、Y染色体各一条,X染色体来自母亲,Y染色体来自父亲。X染色体比Y染色体大得多,前者携带有804个基因,后者只有63个基因。因此可以说,女儿和父母双亲几乎一样亲,而儿子和母亲更亲一些。
除细胞核外,细胞质的线粒体中也有一套独立的遗传物质。由于精子中几乎不含细胞质,子代的线粒体全部来自卵细胞。因此无论儿子还是女儿,线粒体DNA都是完全承自母亲的,和父亲没有什么关系。
因此,从高等动物遗传重组的过程来看,子代和母亲的血缘关系比和父亲略微近一些。总的来说,同母异父同胞是比同父异母同胞更亲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