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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法定监护人可以改变吗?

大律师网 2020-10-15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代理其实施民事行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监护人。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法定监护人”的相关内容,那么,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法定监护人可以改变吗?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法定监护人可以改变吗?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监护人:父母(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可以改变吗?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法定监护人可以改变吗?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不仅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法定监护人可以改变吗?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成年被监护人也要积极促进其健康状况的恢复;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必要的管理;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相关单行法也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职责作出了规定。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没有实施住院治疗而在家居住的,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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