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才是判决离婚的标准。
我国严令禁止卖淫嫖娼,嫖娼依然触犯法律,被依法查处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更何况已然配偶参与嫖娼,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属于肉体出轨的行为,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和忍受,少数人会选择原谅,而大多数人会因此激发家庭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嫖娼”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嫖娼”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夫妻一方起诉后就判决离婚: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来讲,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才会在当事人起诉一次就判决离婚。但是,“嫖娼”并没有规定其中。
对婚姻的不忠诚要达到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法院才能一次判离。本案法院具体是否判决离婚要看男方的态度,如果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不再作出类似行为,一般法院在一审中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离婚时,非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两种与出轨相关的情形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异性)。
重婚,法律上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上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司法实务中,法院查明确实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过错方经济支付能力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从以往经验看,数额普遍不高。深圳地区的基本在10万以内,大多数是5万以下。当然,双方有协议在先的除外。
但这个法律规定,又导致很多律师同行会存在相反的误解。有些同行认为,根据这条规定,一方出轨的行为,如果不是重婚,也不是与他人同居,只是一夜情、通奸或短暂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个说法同样是片面的,有矫枉过正的嫌疑。现实中出轨的方式五花八门,真正明目张胆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方式出轨的,相对来说并不多见。而多次出轨、长期婚外情、约炮、嫖娼等行为同样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从司法实务,尤其是广东地区的法院审判倾向来看,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违反忠诚协议约定,从而导致离婚,也是有争取到离婚损害赔偿的希望。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37条规定,配偶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应予支持。如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也即是说,在事先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下,一方违反忠诚约定的,则须按照约定损害赔偿。这同时意味着法律界争议颇大的忠诚协议,在深圳地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