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1日发布的《市民政局开展2020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文章中提到,赤峰市民政局对我市2020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开展相关调整工作。调整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28元/月,较2019年700元/月标准提高4%;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5160元/年,较2019年4860元/年标准提高6.17%。截至目前为止,我市12旗县区调标补发测算工作均已完成,预计三季度对经新标准测算后需补发在享人员完成补发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认定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5号)
四、材料提供
(一)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
(二) 患重特大疾病、慢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士杆菌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肝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症、产科急危重症抢救)人员和上年度以来同一户籍成员患其他疾病,住院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含)10000元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已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应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对于患慢病已住院被确诊为慢病,但未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应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因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由旗县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诊断证明。
3.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4.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30%作为家庭扣减数额。
(三)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同一家庭同时有两名及以上在校高中生、本(专)科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五)同一旗县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包括家庭生活状况、住房情况、联系方式等);跨省市(旗县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长期居住地省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包括家庭生活状况、住房情况、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七)有下列任一情况的家庭不予认定: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3.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雇佣的。
4.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2年内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本地区当年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且无合理刚性支取证明的家庭;
6.城镇家庭拥有2处及以上住房或单套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标准的;农村牧区家庭拥有2处及以上住房且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7.企业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或未经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8.家庭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
9.实施规模经营养殖户、种植户;
10.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及孤儿、困难儿童等条件的,应分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等相关专项救助,不享受低保待遇;
11.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形。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发放(低保资金)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