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乌海市2020年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乌海市申请低保条件有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02    人已阅读
导读:乌海市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19年的720元/月提升至760元/月,乌海市低保申请条件是持有乌海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乌海市低保待遇。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乌海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乌海市2020年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乌海市申请低保条件有什么?乌海市申请低保程序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乌海市2020年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

乌海市2020年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乌海市申请低保条件有什么?

  乌海市2020年低保标准是760元/月。

  根据2020年6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乌海市顺利完成2020年低保调标及资金补发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要求,20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720元提高至每月760元。各区对符合条件的8024名低保在享人员上调了保障金,并补发了1-5月提标金额,目前调标补发工作已完成,全市累计补发低保资金160.78万元。

乌海市申请低保条件有什么?

乌海市2020年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乌海市申请低保条件有什么?

  根据《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持有乌海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的城市居民,及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地人员和我市农转非人口在乌海市新落户,3年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方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我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其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低保对象,实施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一)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包括各种实体经营和商业性活动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含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失业保险金、补偿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性收入等。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10)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11)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2)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13)经自治区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在核定低保家庭收入时,要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各区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根据《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15〕81号)

  低保救助对象依据居民户籍、年龄、残疾和疾病情况、赡(抚、扶)养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医药费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

  第五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一)申请方面。

  1. 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拒绝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议、公示等工作的;

  2. 申报低保时拒绝与管理机构签订《个人授权委托书》或《享受低保家庭公开承诺书》等相关协议的;

  3. 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

  (二)户籍方面。

  1. 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1年的;

  2. 户口变更未满6个月的(村改居、征迁等政策性集体变更除外);

  3. 凡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不能人户合一的;

  4. 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

  5.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三)家庭收入方面。

  1.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然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家庭虽无就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3. 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4. 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5. 农区居民具有劳动能力但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

  6. 城市连续2个月、农区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四)家庭财产方面。

  1. 超过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

  2. 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3. 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4. 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5. 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6. 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五)家庭消费方面。

  1.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2. 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或私立学校就读或者高价自主择校的;

  3. 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4. 一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的;

  5. 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6. 家庭连续3个月电费平均支出超过月低保标准10%的;

  7. 家庭成员月通信费总额超过月低保标准10%的;

  8. 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9. 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六)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前二年内的诚信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法定赡(抚、扶)养人没有承担规定的社会责任;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声明或者承诺虚假;

  4.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且没有悔改的;

  5.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6.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七)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申请低保程序有哪些?

乌海市2020年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乌海市申请低保条件有什么?

  根据《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由社区居委会将申请表、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入户审核,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审查结果不符合享受条件,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如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手册》

  (一)申请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可再次申请。

  3.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需进行备案。

  (三)审核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通过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信息平台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2.入户调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3.民主评议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确定相关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依程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2)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审核公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四)审批

  1.入户抽查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新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

  2.审批公示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批公示。

  3.审批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2)对公示有异议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3)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全部在享低保家庭成员姓名、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4.资金发放

  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牧区低保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首月10前发放到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底前将下月资金发放清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5日前将资金核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于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五)动态管理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核查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情况,按类别开展定期复核。

  (2)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

  2.定期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向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注意:此手册中涉及的程序为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制定的指导性程序,请以当地低保审核审批具体规定为准。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