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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人的流程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03    人已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指定辩护人”的相关内容,那么,指定辩护人是什么意思?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人的流程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指定辩护人是什么意思?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人的流程是什么?

  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人的流程是什么?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指定辩护人的流程是什么?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人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援助条例》第20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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