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是天灾,也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一个名词“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是可以免责的。
所以,如果该房屋的房地产商所建造的房屋达到所要求的抗震力标准,其他房屋质量也都达到相应的要求的话,那么,该房地产商没有赔偿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属于天灾,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国家和地方政府有责任对受灾群众重建或者修缮房屋提供必要的经济补贴与帮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综上,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不过,国家赔偿,要看开发商建房时的抗震等级,若地震等级大于房子的抗震等级,那就没办法了,只得自认损失;国家可能会有些补贴,但这远远不止你房子的价值。若地震等级小于房子的抗震等级,这时开发商就得赔你。如果房子是自己建造的,那建议建房者保险,若发生地震了,保险公司会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