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6号)
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70元调整为70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10元调整为445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
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010元调整为1055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
城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78元调整为73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60元,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60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22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400元调整为1680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80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6元调整为543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70元调整为503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33元调整为465元。
根据《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等标准计算家庭成员月收入,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定期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住房援助、供暖救助和应急救助等救助政策。
根据《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申请低保救助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根据《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其他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根据《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就业申请。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向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进行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提供就业岗位。
(二)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须提供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符合就业条件且非个人原因而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建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议小组,实行联签制度,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民主评议、集体讨论的方式初审认定申请人的低保资格。
核实家庭收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入户调查法。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单位、邻里走访法。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和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部门联动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5.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其实际消费水平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6.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四)公示上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布,如3日内无异议,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和《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联签单》,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受理、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分管主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民政助理、派出所社区队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核评定工作。评审小组对《鞍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入户复查,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由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民主监督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批工作。评审小组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城区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审批工作,实行市民政局、国资委、劳动局及各城区共同审批。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对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两次张榜公布结果须填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联签单,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留存。
(八)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之日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根据《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