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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呼和浩特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20-11-10    人已阅读
导读: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呼和浩特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第一条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是指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以国家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对执收执罚单位(含代征代收单位)和个人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的审核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财政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依法拟定稽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督促被稽查单位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及时足额收取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各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受托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应当接受、配合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的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稽查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被稽查单位认为稽查人员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由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项目管理稽查内容包括:

  (一)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二)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三)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四)是否超过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五)是否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六)是否应收尽收;是否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七)是否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是否擅自处理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移交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

  (八)是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九)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三)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或将非税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以外的账户;

  (四)是否违规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滞压、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

  (五)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非税收入的结算、分成和划解;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非税收入以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封存财物的退付手续;

  (七)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政票据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领用财政部监制或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三)是否未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在印制企业印制并领用财政票据;

  (四)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财政票据的违法行为;

  (五)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七)是否有遗失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而未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的情况;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财政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非税收入执行实施的综合性日常监督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及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来的非税收入违法违纪事项的专项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非税收入稽查一般包括制定稽查计划、起草稽查方案、下达稽查通知、实施稽查、征求意见、撰写财政非税收入稽查报告、开展稽查复核、稽查决定与执行、总结分析、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财政非税收入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文件;

  (二) 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领用证;

  (三) 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

  (四) 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五)国有资产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六)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七)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稽查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或拒绝配合稽查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稽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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