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发〔2015〕87号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示范区社会发展局:
《商丘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2015年10月13日
商丘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商政〔2014〕65号),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六)坚持分类施保原则。
二、申请人资格
持有本县(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补助水平
(一)城镇“三无”对象应严格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的通知》(商政办〔2011〕81号)文件,对尚未纳入生活救助范围的城镇“三无”对象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对农村保障对象,在省定平均补助水平基础上,实行A、B、C三类进行施保。
A类对象主要是指因主要劳动力亡故、重度残疾、长年患病等原因造成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特别困难的家庭。
B类对象主要是指因家庭成员因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供养大学生家庭、单亲家庭等。
C类对象主要是指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出现疾病或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三)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分类的标准,对低保对象进行具体划分,对上下浮动的补助水平进行具体规定。具体补助数额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确定。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
(一)个人申请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农村低保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实行村改居(社区)、人均承包土地不超过0.3亩、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表中应采集其子女的信息。
3.申请人应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材料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入户调查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
2.核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
1.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
3.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四)乡级审核
1.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备案对象要全部入户进行调查。
3.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要确定拟保障金额。
4.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6.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将已审批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以及县、乡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六)自动退出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低保对象按照ABC三个类别,分类别实行三年、二年、一年的自动退出。
各县(区)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过程中,要设立低保电子档案的提醒装置,督促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将依然符合低保条件且有意愿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信息及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逾期未申请或提供有关证明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实行自动退出。
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2.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3.房产。
4.债权。
5.家用电器。
6.贵重手饰。
7.高档家俱。
8.其他有价财产。
六、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计算标准
(一)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标准
1.在职在岗人员,按实得工资计算。
2.离、退休人员,按实得养老金计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收入,按县(区)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3.如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或按实际所得计算。
4.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
5.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5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对户籍改革后土地和生活环境都未改变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40%计算纯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小型家畜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 家庭财产计算标准
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的估算标准为:
1.现金、银行存款、债权按实有金额计算。
2.有价证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场价值计算。
3.机动车辆等按出厂年限及实际现状的市场估价,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厂的估价为准。
4.贵重手饰、高档家俱等财产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估算。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计算公式:
赡养费:(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收入-低保月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四)特殊情况的核算标准
1.对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或因城镇化发展,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的群众,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家庭的购房、租房等费用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分摊月数的计算方法是:可分摊月数=补偿金结余部分÷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月标准。
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安置费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摊月数的限制,据实核算其家庭收入。
2.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应根据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予以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予以保障。
(五)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办法
调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核算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救助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在申请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申请救助对象居住的邻居,并由邻居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日常生活状况作出评价。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按家庭收入计算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救助对象,应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其救助申请,并安排调查人员以委托调查函等方式向申请救助对象的居住地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应当组织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5.信息核查。乡(镇、街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对比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6.其他调查方式。
七、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十二五”期间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障金),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性支出。包括个人交纳的基础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支出。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非生活必需品或消费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消费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以上,或从事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电动汽车、大型农机具、名贵宠物或高档家俱的;
(三)家庭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四)家庭成员有商业用房、自费出国留学、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六)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当年购买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造成开支过大的;
(七)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连续半年以上高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八)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金银、玉器手饰,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高档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酗酒、赌赙,群众意见较大的;
(九)有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有固定收入的;
(十)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
(十一)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卫生所、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等情况的个体经营业主;
(十二)低保对象经济状况超出低保保障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在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其多领的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十三)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十四)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本人权益和财产的;
(十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九、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乡(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核责任主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建立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并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做好低保的日常管理,提高低保认定准确率。
(二)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要严格落实低保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低保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打造阳光低保。
(三)落实应保尽保原则。低保不能设指标限制,乡、村不能以低保指标有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均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四)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城市低保的受理不应设时间限制,不能以受理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农村低保的受理可以不设时间限制,也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五)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或经核查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状况确实困难的对象,县、乡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救助或其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商丘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