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丘市民政局、商丘财政局、商丘市扶贫办发布的《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适当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260元。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8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78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620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42元。
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7﹞73号)文件执行,分散特困人员的护理资金可以发给其协议照料人。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14﹞65号)文件
(一) 申请人资格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新迁入户口的家庭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械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月标准10倍以上,或从事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电动汽车的;
(3)家庭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有商业用房、自费出国留学、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 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当年购买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造成开支过大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连续半年以上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9)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本人权益和财产的;
(10)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三) 申请人申请地确认。从2014年起,我市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根据商丘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丘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民发〔2015〕87号)文件
二、申请人资格
持有本县(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根据商丘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丘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民发〔2015〕87号)文件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
(一)个人申请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农村低保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实行村改居(社区)、人均承包土地不超过0.3亩、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表中应采集其子女的信息。
3.申请人应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材料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入户调查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
2.核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
1.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
3.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四)乡级审核
1.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备案对象要全部入户进行调查。
3.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要确定拟保障金额。
4.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6.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将已审批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以及县、乡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六)自动退出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低保对象按照ABC三个类别,分类别实行三年、二年、一年的自动退出。
各县(区)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过程中,要设立低保电子档案的提醒装置,督促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将依然符合低保条件且有意愿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信息及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逾期未申请或提供有关证明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实行自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