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江市民政局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75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执行时间
新提高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丽江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8号)
第七条 对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
(一)收入状况的认定
家庭收入状况的认定主要为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指居民家庭在提起申请前至少连续6个月内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从事主要职业、第二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所得;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后所得收入;
3.财产性净收入:指财产租赁、转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偶然所得等扣除税后所得的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收入、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得的经济补偿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收入、继承和赠予所得、遗属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5.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颁发的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3.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4.因工(公)负伤职工及死亡职工亲属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重度残疾人在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龄之前领取的重残养老补助以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居民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
7.老龄津贴;
8.丧葬补助(偿)金;
9.各级组织发放的困难帮扶金或慰问金;
10.残疾人专项补助金;
11.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财产状况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货币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丽江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8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