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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钦州市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20    人已阅读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2020年民政局下发文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镇低保标准提升至7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升至5500元/年,想要申请钦州市低保的读者可以接着阅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带来的“钦州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钦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钦州市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钦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钦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

钦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钦州市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钦州市民政局2020年 4月2日《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0〕2号)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灵山调查队、浦北调查队,钦州港区社工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通〔2019〕205号)等文件精神,从2020年4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

钦州市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钦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钦州市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六)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第十四条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钦州市低保办理程序有哪些?

钦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钦州市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第十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员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在村(社区)设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点,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备齐入户调查的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无纸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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