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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新乡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大律师网 2020-11-24    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省新乡市2020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提升至570元/月,农村低保提升至4260元/年,在新乡市居民且有户籍的居民,共同居住成员收入均低于当年公布的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又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新乡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新乡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新乡市低保办理条件有什么?新乡市低保办理流程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新乡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

新乡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新乡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新乡市民政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扶贫办2020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新市民【2020】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平原示范区、高新区、A经开区、西工区社会事务(业)局(科)、财政局、扶贫办:为做好20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92号)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提高到57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95元提高到30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860元提高到426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5元提高到200元。A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20元,B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00元,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系数整体较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需要兜底脱贫的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水平,确保兜底保障需要。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41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020元提高到5540元(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500元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四、上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第二季度资金发放前补发到位。

新乡市低保办理条件有什么?

新乡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新乡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根据《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

  (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新乡市低保办理流程是怎样?

新乡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新乡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组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四)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低保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低保,并从批准之日下月(季)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已批准的低保对象,应在村(居)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

  根据《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连续居住1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民政局的官网相关文件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想申请新乡市低保的你,若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在站内点击“在线法律咨询”按钮编辑并提交你的问题,专职律师会第一时间给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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