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42号)
一、将我市市区及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2元/月提高到710元/月,无为市由618元/月提高到662元/月。
二、2020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19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调整为572元/人/月执行。
新标准自2020年7月开始执行。
根据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19〕61 号)
第九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 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籍迁出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就读 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 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在监狱 内服刑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 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在未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县,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
第十条 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 城乡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停发低保金: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 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拥有 2 套(含 2 套)以上房产且人均建筑面积超 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非征收等原因在 1 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 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五)申请低保待遇前 1 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 低保标准 10 倍(含 10 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的;
(七)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 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八)无特殊情况,连续 6 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 计月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50%的;
(九)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 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 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对其家 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的;
(十)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十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 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 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或非用人单位原 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十四)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镇(街道)、村(居)委 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 2 次的;
(十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十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 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九)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
(二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的;
(二十一)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待遇的。
根据《芜湖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四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 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 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按照《安徽省 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皖卫财〔2016〕 22 号)执行。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 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 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 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 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 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 低保标准。即:(家庭可支配收入-年度家庭成员自负住院医药 总费用支出)÷12(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月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 — 76 — 贫困居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 能力正常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二)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身体事故后自费安排子女出国 留学或者自主择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
(五)家庭成员拥有各种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 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
(六)家庭成员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 生产用房(虽有 2 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七)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身体事故后自筹资金购房、建 房或者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八)拒绝配合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县区民政部 门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 假证明。
根据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19〕61 号)
第十九条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 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市区内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6个 月以上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因非主观原因无法迁移户口 的,在居住地申请,申请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内部 核查,向经常居住地镇(街道)出具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 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 申请。因非主观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 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由各自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内部核查,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供未享 受低保的证明。 符合条件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病支出型 贫困居民,可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同时 签署《芜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管理机关对 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 提交申请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规定材料;可以通 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获取的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对 于信息平台暂时提取不到的信息,由管理机关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途径获取,申请人自身持有的应主动提供并 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通过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 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 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道)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按季度或者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民主评议。对重病重 残等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开辟绿色办理 通道,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办结时限 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低 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 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由本级审核审批机构组织调查复核,形成调 查复核材料逐级上报,以县区民政部门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 论。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及 所有材料进行审查,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 公示期限。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 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 入户抽查;对经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 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 调查。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芜湖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七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 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程序,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 — 77 — 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执行,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收入 证明,并提供医疗证明(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 证明材料,各县区民政局要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 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 等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