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17〕9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三峡质量奖(以下简称三峡质量奖)评选、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三峡质量奖是宜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评选三峡质量奖旨在通过树立行业标杆,促进各类组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三峡质量奖的评选工作以组织自愿申报为基础,对申报组织的规模不作硬性要求,不收取任何费用。评选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三峡质量奖每五年一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三峡质量奖不超过3家、三峡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家。
第六条 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建立与宜昌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三峡质量奖评选与推广一体化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三峡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三峡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宜昌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强办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三峡质量奖评选工作,研究解决评选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三峡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三峡质量奖评选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三峡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向评委会推荐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市质强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三峡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三峡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三峡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诚信守法及社会贡献等情况;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三峡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市质强办可将评选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并对评选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承担评选事务性工作的社会组织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宣传、推广本系统和本地区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三峡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质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工具两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上年度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市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三峡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在三峡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违反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近三年内有涉嫌单位行贿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行贿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六条 三峡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定标准参照和借鉴国际先进质量奖的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三峡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选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类别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以体现三峡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三峡质量奖总分为1100分(含评定总分1000分、答辩总分100分)。三峡质量奖获奖组织评定总分不得低于550分,答辩得分不得低于70分。
第十九条 三峡质量奖评定标准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三峡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强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相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愿申报三峡质量奖的组织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市质强办提交《三峡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
申报组织需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强办。
第二十二条 市质强办组建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市质强办负责监督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现场核查等工作过程。年度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行解散。
三峡质量奖评审专家标准及工作守则由市质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管理者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管理者现场答辩满分为100分,答辩评分细则、程序由市质强办制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质强办根据管理者答辩和现场评审报告,按总分排序,提出三峡质量奖入围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名单。
第二十七条 候选组织名单在征求市质量强市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质强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表彰。一般每五年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一次表彰,颁发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奖杯、证书。
第六章 补助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每两年评审的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对组织中的关键技术人才,同步推荐进入省、市级专项人才项目。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组织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质量项目建设、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三峡质量奖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本市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质强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收回已授奖杯、证书和补助资金,取消其10年内申报三峡质量奖的资格。对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组织,由市质强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已授奖杯、证书和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承担三峡质量奖评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正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
市质强办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在行使评审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获奖情况时应明确具体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报三峡质量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杯、证书,不给予补助资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奖杯、证书,不给予补助资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五条 三峡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三峡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按照市质强办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