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3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助力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41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3元。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时发放。
2020年6月12日
根据《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非经营性农用机械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4倍。
根据《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第五条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各县区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非经营性农用机械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的;
(三)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超过人均16平米以上的;
(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人均水、电、气、通讯费支出,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独居家庭超过30%的)。按单人户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居民除外;
(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根据《淮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按《淮北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和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民社救〔2017〕7号)和《淮北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有关问题的说明》(淮民社救〔2018〕4号)以及《淮北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民社救〔2018〕23号)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和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三、保障对象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4、非财政供养人员。
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按照卫计、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对生活困难、靠父母供养、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本人财产符合《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 对生活困难、靠配偶或子女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按单人户获得低保。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的2倍;
3、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4、家庭财产符合《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根据《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三十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