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的盗窃案件,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一样,如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标准是人民币3000元以上,贵州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此外,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医院病人、救灾抢险物资等情形(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上述标准的50%来确定。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即盗窃金额没有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也要以盗窃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对于多次盗窃的一般是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先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2013年4月4日已经废止)。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