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慈善组织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志愿者来说,虽然慈善组织在招募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内容等方面,可能与志愿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行为,但是志愿者是志愿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无偿提供某项服务,慈善组织并不对志愿者进行劳动管理。即使慈善组织向志愿者发放津贴或补贴,这也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志愿者与慈善组织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尽管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一般来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慈善组织应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慈善法》以及《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以确保慈善服务正常开展。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者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根据《慈善法》以及《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活动时,应当保障志愿者的以下权利:
一是知情权。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是受培训权。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三是安全受保障权。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是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五是开具志愿服务证明权。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记录进行核实,并长期妥善保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