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抽查,是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力。
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对社会组织抽查作了进一步规定,例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查工作。另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如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