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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立案证据要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2-23    人已阅读
导读: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发生在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饱受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性案件。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内容,那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证据要什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责任怎么认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立案证据要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证据要什么?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立案证据要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的证据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责任怎么认定?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立案证据要什么?

  法院认为,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下,虽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因此,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依法进行审查。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并不以上市公司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欺诈、诱导等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审查的核心在于未披露的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即如果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未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交易及损失因果关系一般应采用推定认定原则,但被告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且该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的,应当认定该非虚假陈述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存在多笔买入卖出交易的,自第一笔有效买入后,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能够更为客观地反映实际投资成本。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可以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持股期间和交易记录,将同期个股跌幅均值与大盘、行业指数的跌幅同步对比,用相对比例方法精细化地确定市场风险对每个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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