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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上海知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大律师网 2020-12-31    人已阅读
导读:无论是哪个年代都有其符合时代特征的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尚未发展的时代,街头诈骗、借贷诈骗都比较典型,而在当下的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诈骗则是无孔不入,涉及到方方面,诈骗罪是企图非法占有他人采取,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行为。那么,上海知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上海知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上海知名诈骗罪行为有什么?大律师网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带大家一起阅读了解。

上海知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上海知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上海知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但各地区可以在3000-1万区间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中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上海知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上海知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上海知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诈骗罪的量刑做出详细规定: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上海知名诈骗罪行为有什么?

上海知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上海知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1.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10条第二款]。

  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00条第三款]。

  3.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4.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计量法》第28条]。

  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7.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款或者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第3条]。

  8.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9.非法行医者以行医为名实施诈骗的,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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