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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打110还有什么报警方式?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办案程序

大律师网 2021-01-05    人已阅读
导读:一般我们常说的“报警”是指“拨打110接警电话”,但是实际除了电话报警之外,号大客车通过短信、微信或网站等特殊情形报警,而接警台也有固定受理的事项,对于不符合受理事项的情况会让报警人向其他渠道进行投诉办理。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报警”的相关内容,那么,除了打110还有什么报警方式?报警受理哪些事项?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办案程序?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除了打110还有什么报警方式?

除了打110还有什么报警方式?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办案程序

  电话报警:可免费拨打110,不需加拨区号。

  短信报警:适用于言语听力残障人士报警、求助、投诉和报警人不宜采用拨打110电话进行报警的特殊情形。市民通过手机向“12110”发送短信,110进行报警专岗受理。

  微信报警:受理归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发生在范围内的警情,主要用于服务言语听力残障人士和现场不方便电话报警的情形。市民通过“地区+公安”微信公众号中“微警情”—“微警110”模块,以图文的方式报警求助,110进行微信报警专岗受理。

  网站报警:主要用于非紧急咨询求助类报警,通过互联网“XX市公安局”网站“网上公安局”,以文字表述的方式进行报警求助,110进行网站报警专岗受理。

报警受理哪些事项?

除了打110还有什么报警方式?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办案程序

  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火灾、治安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4、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其他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办案程序?

除了打110还有什么报警方式?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办案程序


  一、受理、登记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

  二、调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案件的调查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四、查证询问及询问笔录的制作

  1、时间限制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通知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2)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3)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4)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6)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4、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人员的保护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5、询问处所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6、明示身份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五、检查

  1、人数及证明文件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妇女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检查笔录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扣押物品

  1、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2、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5、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7、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8、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七、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八、处罚决定程序

  1、证据要求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陈述、申辩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4、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5、处罚决定的宣告、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听证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7、当场处罚的特殊要求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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