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是公安机关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的平台。
一、110受理报警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110受理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110受理投诉的范围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违法违纪行为。
1、拨打110电话,当事人应当言简意赅的说清发生的事件、地点、报警人姓名、联系方法,保证接警员快速、正确处警。
2、报警人在拨打110电话时,会首先听到中英文双语提示音——“这里是XX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正忙,请稍后。”(Hello, you have reached XX police station,emergency 110, please hold on)报警人听到这个提示音后,应耐心等待,千万不要挂机,之后就会有昼夜值班的接警员接听电话。
3、手机拨打110无须拨城市区号。
4)、事件发生后及至报警前后阶段,不要随意破坏事故现场。如发生失窃事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自己也不要在室内随意走动,不要收拾、清理家中的物品,不要接触门把手、锁具,以免破坏有价值的指纹、脚印。对盗贼遗留下来的物品,要重点保护,等待警方处理。
【操作规程】
1.接受报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
2.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将询问笔录向报案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被扭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5.将询问笔录向被扭送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6.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7.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8.根据报案线索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9.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10.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注意事项】
1.询问报警人的要求,询问报警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对案情知悉的情况。
2.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3.注意保护报案人及其近亲属不受打击报复。
4.被扭送人身上有伤的,及时了解受伤的原因并通过拍照、询问等方式取证。对伤情较重或者被扭送人要求到医院治疗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前来抢救或者设法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5.如果被扭送人拒绝接受调查要求离开的,对案件性质不明的,民警可以对其采取治安传唤;对案件性质明确属于刑事案件的,及时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决定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告知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7.对于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在24小时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将案件移交情况通知报案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3款)
依据二: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依据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1款)
依据六: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8条1项)
依据七: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2款)
依据八: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