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30条对出具公证书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公证书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是否出具公证书可能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出具公证书应当十分谨慎并且应当遵循出证规则。关于出证条件,概括来说就是需要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几种常见公证事项的出证条件作出了规定。对于法律行为,比如订立合同、赠与、委托等,出证条件为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比如证明出生、成绩单等公证事项,出证条件首先应当是当事人与该事实和文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文书上的签名及印鉴公证的出证条件是签名、印鉴属实,文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高公证办证效率是公证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公证便民利民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证法》规定办证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即法定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算入其中。办证期限自受理公证之日起至出具公证书之日止,出具公证书需要审批的,审批通过之时即为公证书出具之时。但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证期限内。受理公证之日是指公证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接受公证申请的日期,形式上大多表现为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
《公证法》第40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生效的公证文书中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并且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公证书的要求被公证机构拒绝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该条不是指因公证事项错误而对公证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对公证事项的实体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形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双方已经对《货物供销合同》办理了协议公证,现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果仅是对公证程序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证机构进行改正,或申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的争议,如果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公证证明的事项,则公证书仍然有效,如果否定了公证书证明的事项,则公证书失效。如果公证书作为一项证据,因法院认为与案件没有关联而未被法院采纳,但并未因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则公证书则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