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关于审限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时,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查两个阶段、共计十一种情形下,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第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一种,依法由独任法官办理,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可以分为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四个阶段。在受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且无管辖权争议的,会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交材料;不属于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并裁定驳回申请。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首先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回答询问并辅之以必要的证据调查,包括要求当事人作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等;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司法确认裁定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