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都是女职工,但男职工并非与生育保险毫无关系,用人单位需要为所有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首先,从法律规定而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内容,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
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续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项目的规定,否则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申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