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失业才能领取失业金的,如果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终止领取失业金,所以重新工作后领取失业金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已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2)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3)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按2006年9月1日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计算,1期失业保险金为690×80%=552元)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为其参加市医疗保险(个人投保医疗部分从失业保险金扣除),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因病住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
5.未经申请无特殊理由的,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6.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7.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方法如下: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前次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对于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根据以下条例进行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虚假、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