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
(4)有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5)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
(1)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2)申请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3)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4)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案件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该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