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1-07-05    人已阅读
导读:强迫卖淫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强迫卖淫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讲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希望有所帮助。

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

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强迫卖淫罪必须以发生某种特定危害结果,即出现“他人卖淫”的结果,才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恰好相反,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人是否实际卖淫,则只能作为对该罪的量刑因素加以酌情考虑把握,但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

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 〔1992]42号) 【节选】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 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