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一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只能将犯罪分子抓获,很难找回被骗的钱。如果说诈骗犯还没有把钱转走,是比较容易转回来的,如果说犯罪分子已经把钱转走了,那就很难找回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防范股票诈骗并不仅仅是法律的事情,更是每个人的事情,只有形成一种“群防共治”,才能够真正打击股票诈骗行为。
投资者要提高认识。首先,所有承诺“保证你发财”的炒股软件公司都是骗人的,不要大意相信平台及网站的信息。遇有陌生人提供所谓“全程服务”、“内部信息”等要提高警惕,加强甄别,切记不要轻易给陌生人转账汇款。遇到可疑情况或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另外,所谓的荐股都有可能是诈骗,新股转让更有可能是诈骗,股民千万别被眼前的巨大涨幅所诱,从而失去判断真假的能力。
新股民刚刚入市,有的连交易规则、资金托管等到底是怎么回事都没弄清就开始交易。一旦股市下跌容易给这类股民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一听诈骗分子说的所谓“银行账户自动买股票”、“身份信息泄露”等字眼就不辨真假。
骗子设局总以高利润、高回报为诱饵,一些股民往往被所谓的“内幕消息”、“庄家坐庄”等词汇迷惑。骗子在层层加码同时,用一些小额资金返还获取对方信任,以小博大让受骗者深陷骗局的泥潭。
防止股票诈骗的行为不仅需要加强对诈骗行为的惩治力度,更需要通过宣传渠道,让投资者增强防范股票诈骗的意识,让股票诈骗者无机可乘,从而减少社会中受股票诈骗行为侵害的人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