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
1、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3、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1、公民失踪的期间达到一定程度时,依社会共同生活经验判断,其生还的可能性很小,此时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都处于不稳定状态。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结束失踪人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宣告死亡能够结束失踪人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3、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
4、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法院的公告期间为1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法院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5、申请人存在有权申请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债权人等。
6、提交申请时必须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并表明失踪后利害关系人采取的寻找措施。
7、申请人必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交申请书,其住所地一般指其户籍所在地或失踪前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