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起算之日是从羁押之日开始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般来说,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移送到监狱执行,罪犯到监狱后,在规定的时间可以探监。
其法律依据是《监狱法》第15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判刑五年一般情况下需要五年才能出狱,如果是减刑,通常最少的情况下也是需要两年半或者快三年才可能出狱,如果是不符合相关的减刑条件,则需要待够满五年才能进行释放。刑法规定了判处的减刑,不能低于原来判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判处了无期徒刑的,通常是不能低于十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