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果隐私权被侵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侵犯隐私权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85年04月1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XX村,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被告:**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东;职务:总裁;联系方式:XXXXXXXXXX。
案由:隐私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本人多年使用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浏览器软件“360安全浏览器”,并通过了上述浏览器制作各种文书,欣赏视听资料等等,该软件确实为原告提供了网页浏览的便利,又因名为安全浏览器,故从未有过任何质疑。
2012年11月23日,原告正是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浏览新闻时,看到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保密技术攻防重点实验室撰写的一份《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的技术研究报告》这一则新闻,关键内容为“360浏览器在架构设计、运作原理方面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该新闻又经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在翌日的新闻中证实,令原告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中存在不安,鉴于原告有使用该软件的经历,有理由相信本人的隐私权已经遭到被告的侵犯。
由于原告现居住北京市大兴区,并在所在住处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上网,隐私权的被侵犯地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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