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属于考核制度不是接触而合同的法定情形。如果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将你解雇那是不合法的。
末位淘汰制其实是一种绩效考核的制度,是指根据本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大家就对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采用法定解除模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由于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遭遇了末位淘汰,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末位淘汰是违法的,并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员工必须谨记,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当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末位、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处于末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也不能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如果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以便产生劳动争议后作为证据提交。
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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