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一般不可以继承。但是土地承包获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家庭农户承包本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在承包期内,若仅是个别家庭成员死亡,特别是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的户主死亡,而其他家庭成员仍健在,表明家庭农户并未消失,承包方仍存在,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继续有效,健在的家庭成员仍有权对承包地继续承包经营,承包地不是死者的遗产,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2、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家庭农户成员全部死亡的,其家庭农户消亡,此时原承包集体所有的承包地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论承包人是否留有遗嘱或者遗赠,均不允许其他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即使死者生前留有遗嘱或者与他人签订了遗赠协议,也是无效的。
3、承包方承包的林地,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其承包人一般系个人,该承包人死亡后,若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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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