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抵扣项为以下四类:
1、减除费用:为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年收入六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地区的缴纳比例不同,具体扣除数额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3、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文件予以明确;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税专项扣除的申报途径包括单位办理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进行扣除。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不是必须要按年申报的。如果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可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预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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