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举报电话是12363。
消费者如发现拒收人民币的情况,可致电“1236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或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拒收现金情况反映电话”进行反映、投诉、举报。除了采取拨打电话的方式投诉之外,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也有权以消费者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以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平等交易等权益为由进行投诉、起诉。
拒收人民币的可能将面临行政警告等处罚。对于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行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果在一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行为的,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消费者有权选择支付的方式,只要该货币是合法流通的。而拒收某一版本的钞票,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涉嫌侵犯了平等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拒收人民币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人民币。
收款单位接受人民币支付时,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找零不便、怕收假币、人手不足、内控风险等理由,不收人民币。避免出现人民币支付较非人民币支付相比,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 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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