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
离柜概不负责,是一种格式条款,只有这个条款不和法律相违背,才能够成立。当合同约定与法律有抵触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原则。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是无效条款,因为它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是无效的条款,是一种霸王条款,和民法典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视为无效。
霸王条款,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普遍侵犯条款制定者相对方权益,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因此,一般而言,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即为霸王条款。
签订霸王条款时如果有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法律不保护。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该条款,被撤销后条款就变为无效。但申请撤销的时间期限一般是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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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