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2、对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3、上诉期限计算: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对已经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提起申诉要求再审以及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改判的,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维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审了。
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每个阶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间。这些规定是判断法官执法过程是否合理的依据。期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1)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3) 法院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4) 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 开庭3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
(6)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审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以上列举的是普通程序的期间规定,简易程序则不受第(4)、(5)项的限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允许当事人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10内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的,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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