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性质不同。
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二是条件不同。
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
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三是后果不同。
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不能恢复。撤销职务简称撤职,指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是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职。撤消职务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9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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