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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留置权的期限是多久?

大律师网 2022-04-28    人已阅读
导读:留置权其实就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所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的;对于留置权的构成条件和留置权人的义务,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接下来由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讲“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留置权的期限是多久” ,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期限是多久?

  三个月,留置期限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权属于债权吗?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偿还因为此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占有留置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留置权的期限是多久”。大家通过大律师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可以详细的了解关于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上来咨询哦。

(编辑:小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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