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的财产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千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柱中需安胖际休王拍吧日,l么应人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冰结报仃仔歌及只他贝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申请人向法院交保全费的,不过,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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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