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一般由被害人自行收集,收集方式如下:录像。自诉案件中,如虐待案等,多在家庭等封闭的私人空间发生,虽然长期存在侵害行为,但缺乏第三方的证人,这就需要被害人或被害人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侵害的过程。寻找证人。像侮辱、诽谤等案件,多为在特定范围中起到一定的影响,会有一定间接乃至直接知道侮辱的内容或案件的经过,这就需要被害人寻找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的证明。例如医生开具的伤情证明、病历等等,这些都是第三方机构帮助被害人进行检验的证据,应该妥善保存。其他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格证书也是证明,例如在知识产权案中,像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在专利局的申请或专利资格等等就是证明被害人拥有该知识产权的证明。其他证据。例如知识产权案中侵权人出版的书刊、伪劣商品案中市场销售的产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
(二)自诉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法院受理案件,然后进行审理和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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